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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 总 则
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配合南通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,规范我平台入驻供应商的履约行为,提高其供货质量和服务水平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以及双方合同约定,结合南通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所称量子在线(以下简称平台)入驻供应商(以下简称供应商),指入驻量子在线平台的、为南通市政府采购服务的供应商。

第三条  考核办法是对供应商在资质要求、商品要求、服务要求等方面行为进行量化记分的管理措施。

第四条  一个自然月为一个考核周期

第二章  考核项目及分值

第五条  供应商违约行为的记分分值,依据行为的轻重程度,分为5分、10分、20分三种。重复行为累计记分。

第六条  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一次记5分:

(一)上架商品 没有供货能力的;上架商品无现货,与其他商户分包、组货的;

(二)从采购人订单生成之日起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送达的;

(三)未按采购人要求,送货到指定地点的;

(四)安装、调试不到位,影响采购人使用的;

(五)确需在标配的商品上另加零配件或相关增值服务的,未在网上商城品目增值延保中体现的;        

(六)验收和发票未能全部落实就确认订单已完成的;

(七)上架商品折扣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;

(八)上架商品与所上传的商品品目不符的。

(九)上架商品非供应商合同所签约品目的。

第七条 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一次记10分:

(一)不配合平台相关管理工作的;

(二)首次出现网上商城商品价格高于平台价格的(以供应商在平台上销售商品标明价格扣除各类优惠、折扣后的实际价格为基准);

(三)供应商商品与原厂授权身份不一致的;

(四)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国家各类政策的,如强制性标准、相关产业政策、三包政策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等;

(五)提供的商品不是合法销售、原厂原装和全新正品的(含假冒伪劣、山寨、擅自变更商品配置);

(六)提供的商品未与官网同步更新,上架的商品型号未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保持一致,上架的商品型号未与实际发货的商品保持一致,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特供商品的;

(七)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的;

(八)上架的商品价格频繁异动(一个月内)超过10%的(如确应厂家涨价,需提供相关证据);根据特定采购人需求临时上传商品,交易成功后下架,明显有失公平的;

(九)配送货物额外收取费用的;

(十)未按约定的支付方式结算的;

(十一)未能提供官网上标明的服务项目的;

(十二)未配备专门团队运营的;

(十三)未承担合理退换货运费的;

(十四)接到采购人退换货通知后24小时内未予处理的;

(十五)当出现商品或售后服务投诉时,24小时内未能妥善解决的;

(十六)如因政策规定,导致商品类别、交易规则发生变化,且平台已就变化及时告知,并给予合理时间进行调整,却拒不执行的;

(十七)上架不在网上商城一级品目范围内的商品;上架不在协议许可经营品目范围内的商品;上架未经平台审核准入的商品。

第八条  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,一次记20分:

(一)再次出现网上商城商品价格高于平台价格的(以供应商在平台上销售商品标明价格扣除各类优惠、折扣后的实际价格为基准);

(二)向其它单位和人员泄露保密内容的;

(三)对平台管理方员工有行贿情节的(包括且不限于商业利益交换、礼金、购物卡、旅游、实物等,数额不限);

(四)将订单以各种形式实际转让给其它供应商并从中赚取差价的;

(五)打击报复举报人的。

第九条 供应商出现任何违背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原则的行为均视为违约,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的记分分值,按行为的轻重记分。

第三章  执行及整改

第十一条  平台拥有对入驻供应商的考核权利。

第十二条  折扣率以南通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后台统计的数据按月考核通报。

第十三条  平台将不定时对商品进行检查,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,除按相关条款记分外,有权强制下架,并取消违规商品的相关订单。  

第十四条  每次记分平台会通知相关供应商。

第十五条  当月记分达到5分的,平台向该供应商发出警示通知书,供应商应及时整改,并报平台验收。

第十六条  当月记分达到10分的,平台向该供应商发出警告通知书,供应商应及时整改,并报平台验收。

第十七条  当月记分达到20分的,平台向该供应商发出严重警告通知书,并将其全部商品无限期下架,待整改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上架。

第十八条  供应商收到通知书后,应在24小时内向平台递交整改计划,供应商按计划进行整改。

第十九条  供应商整改完成后报请平台验收。

第二十条  当月累计记分达到30分的,平台将向该供应商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书,并在平台公告,与该供应商解除合同,取消其入驻量子在线平台的、为南通市政府采购服务资格。该供应商全部商品自解约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从平台下架。

第二十一条  六个月内累计记分达到60分的,将被视作

供应商严重违约,平台将启动解除合同的相关程序。

第二十二条  供应商合同期内的记分情况将作为下一轮供应商入驻评定内容之一。

第四章  举  报

    第二十三条  设立举报机制,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、电话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违规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。

    第二十四条  为加强举报人积极性,举报采取激励政策,举报内容经核实认证,确有其事的,给予举报人奖金,奖金额度为举报事项涉及销售金额的5%,从被举报人缴纳的保证金中罚扣。

 

 

第五章  附  则

第二十五条  本办法由平台运营方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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